胶南市人事局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有关问题的说明
各有关单位:
近期,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咨询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的学分认定及有关政策,现说明如下:
一、关于学分认定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学分认定标准是:卫生类人员在向青岛市医学会认定继续教育学分按单科培训结业证书学时数折合5学分认定,其他人员认定12学分。比如,2007年度市人事局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循环经济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登记12学分(护士注册时认定5学分)。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培训的要求
根据《青岛市“十一五”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意见的通知》(青人发[2007]28号)要求,全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人事部门组织的年度公需科目培训时间为继续教育学习总学时三分之一,同时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聘、执(职)业资格认定和注册的重要依据。
请将本说明及时传达给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联系电话:85166766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