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南市人民政府文件
南政发〔2009〕36号
胶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青岛市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充分认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不断显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全市上下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必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的工作部署,以开展“人才建设年”活动为契机,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实施积极的创业、就业政策,营造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主动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最大程度地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二)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市财政从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100万元设立“胶南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专项用于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内创业的贷款贴息,重点帮扶70名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实现自主创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市内自主创业,享受我市小额贴息贷款政策,可申请创业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3000元至20万元(含)的予以贴息,贴息比例为50%;3000元以下或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贴息,贷款不足三个月或逾期还贷的不予贴息。对困难高校毕业生创业的,第一年贴息90%,第二年贴息50%。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创办科技类企业的,市科技三项经费优先予以扶持。
(三)加大政策鼓励扶持力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市内创办企业,可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特殊群体、特殊产业等工商、税务优惠政策。对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不设注册资本限制,设办有限公司的可以分期认缴,无异议的房屋权属可以免交房屋权属证明,免除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费用。在税收方面享受国家现行的所有支持再就业、新办企业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其他连续性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对不符合享受一次性扶持金条件的,在各类集贸市场等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利用现有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在创业场地、创业培训、资金融通、中介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给予指导,提供方便,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全过程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创办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对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和创业服务的,将视创业效果给予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资金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多渠道多形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加大市场就业工作力度。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人事人才网站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建立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与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利用人才市场资源,举办30场以上毕业生专场招聘会,加大高校毕业生招聘力度;两年派遣期内,毕业生求职、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等费用全部免除。
(六)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参加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七)建立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将我市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成长潜力的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纳入见习基地建设计划,2009年内建立8处毕业生见习基地,提供至少270个见习岗位,作为就业缓冲措施,为毕业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次见习机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其基本生活补贴由企业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供,市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奖励补助。鼓励企业为见习毕业生缴纳工伤、医疗保险。见习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八)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在连续三年考选“三支一扶”和新农村大学生的基础上,加大考选“三支一扶”毕业生力度,继续考录80名毕业生参加新农村建设支农服务。力争用3到5年时间,基本实现全市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同时,全面落实“三支一扶”和新农村大学生各项优惠政策。
(九)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公益性岗位。市内基础设施、城市绿化、交通协管、环境管理等公益性岗位,所需人员优先从本市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录用;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计划,有针对性地从本市生源毕业生中公开考录。在今后几年的本市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中,根据招录额度安排适当比例名额,用于选拔考录服务期满、专业对口的“三支一扶”和新农村大学生。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未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制度
(十)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制度。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仍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可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登记。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搭建供需平台,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未就业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
(十一)规范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市人事局、市教体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沟通协调。对符合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积极免费办理失业登记、发放《失业证》,属于就业困难的毕业生在失业证上予以注明,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本市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
(十二)实施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把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对本市生源特困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并实施重点帮助,力争使毕业当年年底前返回本市未就业的、对就业岗位不挑剔的特困生全部实现就业。在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特困家庭毕业生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符合条件的本市生源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未就业的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
(十三)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招聘未就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也按上述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十四)加强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胶南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加强领导,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以人事服务和管理为主体,劳动保障、教育、户籍管理和工商财税等相统一的综合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提供“一门式”便捷服务。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教体局要指导职业学校适时调整人才培养结构,不断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着力提高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及各金融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工作开展,切实把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主管部门要将市属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情况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五)努力营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类传媒,通过主题突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的正面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我市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政策措施,宣传主动就业、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对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实现高校毕业生早就业、快就业、多就业,推动高校毕业生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
附件:胶南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人事 高校毕业生 就业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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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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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