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人社办字〔2013〕125号
关于在青岛市卫生系统
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强化继续教育
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水平,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人〔1995〕90号)、《青岛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2〕3号)和《关于全面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青卫发〔2001〕1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在青岛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强化继续教育学分考核认定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青岛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年限内,通过考试、评审方式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升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平均每年取得继续教育学分均须达到20学分,申报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平均每年取得继续教育学分均须达到25学分。
按照《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规定的学时与学分折算标准,青岛市卫生局卫生人才中心负责申报晋升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工作;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申报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工作。
二、为方便青岛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不断更新卫生专业技术知识,决定在青岛市卫生局卫生人才中心开展继续教育网上培训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试点工作。青岛市卫生局卫生人才中心负责该项目的培训计划制定备案、课程设置、学习资源取得、学习管理监督、考试考务、学分登记等工作。该项目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一科目学习结束后必须参加本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认定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对该项目的培训计划、班次及学时进行审核,按照青人发〔2002〕19号文件规定给予认定继续教育学分;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地抽查,以此作为是否认定继续教育学分的依据。
三、上述意见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卫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