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6号)精神,现就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可申领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街道(镇)辖区内创办企业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二、申领条件
上述人员在具备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1年内,招用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
(二) 招用人员不包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
(三)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四)申报补贴时,企业须正常经营,且招用人员实际在岗。
三、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程序
(一)申请。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申领条件的,向户口所在地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申领补贴的企业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附件2),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硕士以上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二)审核。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通过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核对相关资料和信息,经信息系统确认后,打印《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3),签署意见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复核,汇总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4),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
五、工作要求
申请补贴企业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资金审批、资金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查申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经营状况,加强情况抽查和复审、复核。对于跨区(市)经营的,要及时做好信息传递、交接和现场勘验、情况反馈等协查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到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监管机制,严格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与管理。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第一受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各类就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劳社[2009]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报表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表
5.关于协助核查创业带动就业情况的函
6.创业带动就业协查花名册
7.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协查反馈单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请到黄岛区人才中心申请登记
地址:北京路10号阳光大厦裙楼2楼
电话:85166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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