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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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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

(鲁办发【20135  2013年2月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与奖励大会精神,加快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根据我省海洋产业发展对领军人才团队的迫切需求,实施泰山学者蓝色产业领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

第二条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的目标任务是:从2013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以企业为主体,紧紧围绕海洋产业发展,引进一批国际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团队,攻克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产品,支持一批涉海企业做大做强,带动海洋产业形成新优势,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协调。在省发展改革委明确相关处室负责计划实施的日常具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和蓝色经济区内各市负责制定相应特殊支持政策。

第二章  范围条件

第四条 领军人才团队主要面向省外、海外引进,分两类:一是围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壮大提高海洋产业规模效益,引进企业创新类领军人才团队;二是围绕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海洋经济新的增长点,引进科技创业类领军人才团队。

第五条 企业创新类领军人才团队条件为:

1、团队带头人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团队专业结构和职责分工合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突破重大技术的持续创新能力。

2、研发项目符合我省海洋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实现重大突破或开发出新产品新工艺,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以企业为申报主体,高校、院所须联合企业申报。申报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拥有省级以上科技平台,R&D(研究与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企业投入领军人才团队项目的货币资金一般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第六条 科技创业类领军人才团队条件为:

1、团队带头人拥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熟悉海洋产业和国际市场规则。团队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专业人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

2、科技成果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我省海洋产业发展方向,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产业化,带来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3、创办企业投入的资金一般不低于申请省级财政资助金额。

第三章  支持政策措施

第七条 省级财政给予每个团队500万—800万元经费资助。其中,团队带头人和成员津贴300万元,科研补助200万—500万元。经费资助为省政府科技奖金,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我省海洋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

第八条 从“蓝黄”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个团队1000万—3000万元蓝色经济区产业人才项目经费资助。经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可加大支持力度。

第九条 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集等方式设立不少于10亿元的蓝色产业领军人才投资资金,指定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资平台,以直接参股等方式支持领军人才团队产业化项目。

第十条 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引导国内外投资机构对领军人才团队产业化项目跟进投资,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大力发展科技金融,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新创业投融资体系,加大对领军人才团队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各有关市、部门要在项目立项、用地用海、政府采购、科技项目、分配激励等方面制定特殊政策,对领军人才团队给予优先支持、重点保障。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二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遴选通知,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征集人才需求,编制发布引才目录,组织开展申报推荐,支持各市各单位拓展引才渠道,采取委托专业招聘公司、以才引才等方式,点对点对接引进领军人才团队。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资格审查,组建由相关技术、投资、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初选,对团队技术水平、项目可行性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和支持措施建议。

第十五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开展考察复评,确定支持措施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省政府发文公布。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建立评估机制。泰山学者蓝色产业计划管理期一般不超过4年。每年年初由用人单位提交上年工作情况报告。实施过半后,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中期评估,重点评估资金使用、项目进度等情况,调整确定后续支持措施。项目实施期满后,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组织项目验收,重点对产业化效益情况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计划自20135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计划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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