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黄政发〔2013〕27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全区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全区转方式、调结构步伐,根据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区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奖设“科学技术最高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四大类,每年度评审奖励一次。
第二章 科学技术最高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最高奖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青岛市技术发明奖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其成果在本区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领衔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创办的科技企业在本区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近五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自然科学奖
第五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项目。
第六条 自然科学奖分为三个等次,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的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了一定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学科的发展有一定影响,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科学技术发明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发明奖授予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的技术发明。
第八条 技术发明奖分为三个等次,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际先进以上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已有先进技术组合,技术思路有明显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以及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在环境保护、医药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个等次:
一等奖:技术创新程度和难度很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技术创新程度和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造出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和难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出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或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或对区域内社会发展领域产生重要作用的社会公益事业类项目和软课题项目。
第六章 评审机构与原则
第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 区政府成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奖励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一)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担任;
(二)副主任,由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成员单位,由区科技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工信部门、卫生部门和农工办等单位组成。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技部门,具体负责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区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最高奖候选人、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须由所在单位推荐并申报。
第十四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及推荐的人选、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汇报。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草案),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经区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
(一)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二)存在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
第十六条 第一完成人申报项目每次不得超过2项,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区科学技术奖其中的一个奖项。
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区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区科学技术奖。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区科学技术奖励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表明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情况属实,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并组织评审组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由区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其中,自然科学奖颁发项目研发人员前三位;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颁发项目研发人员前五位。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由区政府颁发奖金。
科学技术最高奖奖励名额每次不超过2个,每人奖金为20万元人民币;
自然科学奖分三等,共6项。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依次奖励4万、3万和2万元人民币;
技术发明奖分三等,共6项。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依次奖励4万、3万和2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奖励名额一等奖不超过5个、二等奖不超过10个、三等奖不超过15个,每项奖金依次为5万、4万、3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科技奖励资金及评审费用从财政年度区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根据全区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可适时增加科学技术奖励经费。
第二十四条 获得科学技术最高奖者,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区政府批准,授予区级劳动模范称号。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区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胶南市人民政府《胶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南政发〔2003〕48号)、原胶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胶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南政办发〔2003〕5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