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文件
青黄政发〔2013〕25号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7日
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高新技术高端产业发展,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设立黄岛区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列入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为充分发挥科技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专项资金是区政府为推动全区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企业技术进步,从区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公正、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职责
第四条 根据国家科技进步考核中一票否决项目关于“县(市、区)本级科学技术支出占当年本级财政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东部不少于1.3%”,《青岛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中关于“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和“区(市)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三到五个百分点”等规定,每年度末,由区科技、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安排。
第五条 科技专项资金由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区科技部门负责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与评审、专利的申请与扶持奖励、科技孵化器建设的扶持奖励等工作。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并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验收。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根据科技项目情况及时办理项目经费拨付手续,会同区科技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使用的范围
第八条 科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金融引导、科技孵化器建设、产学研合作、科技奖励及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九条 支持使用的范围:
(一)科技计划项目
1.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2.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与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3.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4.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
5.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吸收与再创新;
6.科技合作项目;
7.区政府确定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技术创新成果的重大科技专项;
8.国家、省、市明确要求配套的项目。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三)科学技术奖励。
(四)专利创新与保护。
(五)科技项目管理费,指区科技部门在组织专家对科技项目论证、评审、跟踪检查、考核验收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区财政部门负责列入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区科技部门负责使用管理,专款专用。
(六)区政府认为其他需要扶持补助的项目。
第十条 凡在本区内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均有资格向区科技部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科学技术奖励、专利扶持与奖励。
第四章 支持使用的方式
第十一条 对科技计划项目主要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风险投资和配套资金四种支持方式。
(一)无偿资助。对一些投入较小、周期较短,且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科技项目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主要适用于创新型基础性中小企业培育、公益性研究项目。
(二)贷款贴息。对一些启动资金较大、周期较长,且单位以银行贷款(一年以上)为主投资的重大科技项目,可采用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以鼓励企业贷款发展项目。贴息额度一般按贷款年利息总额的50%-100%予以补贴。贴息时间最长3年。
(三)风险投资。对一些投入较大,科技含量较高,产业化前景良好,但有一定风险的科技型项目,由拨款补助改为风险投资方式予以支持。
(四)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省、市在本区内实施且有明确要求的科技计划项目的配套资金。配套额度原则上按照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扶持与奖励支持使用方式按照青岛市黄岛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对科学技术奖励的支持使用方式按照青岛市黄岛区科学技术奖励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专利的资助与奖励支持使用方式按照青岛市黄岛区专利扶持与奖励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与经费拨付
第十五条 区科技部门于每年度10月份制定下年度《青岛市黄岛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报区政府批准下发,明确下年度支持的范围和重点领域,并组织项目单位申报。
第十六条 由区科技部门牵头,区财政、发改、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论证与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区科技部门提出本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方案,与财政部门会签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七条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意见,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支持文件,区科技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拨付,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具体开支内容:
(一)仪器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以及项目的样品、样机、软件的开发和购置费用;
(二)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试验、推广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购置费用;
(三)试验外协费:指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来料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四)人员劳务费:指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人员直接承担科技项目的劳动报酬;
(五)会议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或产业化而进行调研所发生的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用;
(六)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推广和产业化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七)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验收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实行合同化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区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严格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向区科技、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区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6月和12月向区科技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明细表、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年度专项经济分析报告、项目进度和阶段成果表。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区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要求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未能按《任务书》完成计划进度和各项指标,致使项目撤销、中止或者转移的,区科技部门有权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款项,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挪用经费等行为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胶南市人民政府《胶南市科技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南政发〔2004〕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意见》(南政发〔2006〕5号)、《关于扶持重点高新技术项目和科研机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南政发〔2007〕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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