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一、培训类
1、参加各级人事部门批准的各类短期班或上级业务部门举办的学术、技术讲座,凭有关证书,按实际学时或听课时数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4、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进修者,以进修证书为依据,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
1、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每年登记10学分。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
2、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3、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4、经市人事局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认定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学要求,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内,并以此表为依据,将获得的学分计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自学学时折算学分,原则上累计不超过8学分。
三、科技奖励类
该类继续教育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1、国家科技奖。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省科技奖。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市科技奖。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获市星火科技奖一、二等奖,分别计40学分、20学分。
四、论文(著)类
1、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25、22、19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5、12、9学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0、7、4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二作者分别计5、3学分。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1学分。
2、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论文集或会议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20学分,全国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10学分,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8学分,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7学分。有第二、第三作者的,依次递减3学分。
在学术会议上以书面形式交流论文材料的,按下一级会议折算学分。
同一论文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3、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由国家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40、37、24学分;省(部)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30、27、14学分;市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17、4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