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35号令)规定,2018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即将开始,现将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缴费时间
学生类:个人缴费由所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代收,2017年9月1日开始至2017年10月31日结束(节假日除外)。
居民类:2017年9月1日开始至2017年11月30日结束(节假日除外)。
二、2018年度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2018年度我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字〔2017〕36号文件规定,筹资标准如下:
(一)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90元;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少年儿童每人每年260元;大学生每人每年125元。黄岛区成年居民个人仍然按照二档标准缴费,实行财政补助政策,享受一档缴费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各类参保人员财政补贴标准:一档缴费成年居民,每人每年补贴820元;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每人每年补贴610元。
三、业务办理及政策咨询
(一)居民可就近到所在镇(街道)人社中心窗口咨询、办理居民社会医保缴费业务(通讯地址详见附表)。
(二)区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咨询电话:86130923。
(三)各类学校及村(居)通过VPN方式外网登录“一体化”系统办理居民社会医保费征缴业务时,登录网址是:
联通线路:https://221.215.38.126:34567
移动线路:https://218.201.105.190:1000
四、居民查询缴费信息渠道
(一)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网办大厅→个人办事→居民医疗保险信息模块查询,并可自助打印参保缴费证明。
(二)居民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理居民社会医保所在学校、村(居)或镇(街道)人社中心申请办理。
(三)居民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区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服务区查询并打印缴费证明
温情提示:请广大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及时参保和续保缴费,避免因缴费滞后,影响您享受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1、参保居民应当在集中缴费时间内缴费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的,再次参保时,需补缴历年欠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补报。
2、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应当在三个月内缴纳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费,从缴费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其中,青岛市户籍的新生儿可以在出生6个月内按规定参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